分表以設置屋頂為原則
發文日期 2014-10-17
發文字號 台區水管會宜辦字第076號
主   旨
說   明
主旨:函轉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重申該公司用戶用水設備申裝作業要點第42條用戶水量計裝設位置原則第3款規定「分表:以設於屋頂為原則,若因特 殊,無斜式鋼筋混凝土固定樓梯通往屋頂或高樓管道無法全部容納分表之受水管,或雖可容納全部分表受水管,但無適當間隔供將來修護時,應(或部 分)分層設置於用戶門外或管道附近或樓梯通道旁(惟不得設於地下室),對於抄表管理容易及交通無阻礙之處所。」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