芭瑪颱風釀災,可申請急難慰問金
發文日期 2009-10-07
發文字號 台區水管會宜辦字第088號
主   旨
說   明
為芭瑪颱風來襲釀成本宜蘭縣內豪雨成災,各會員如有因營業地址遭受災害,合於本會急難慰問金實施辦法第三條第〈四〉項「因天災地變者,以當時情形而定〈最高不超過20,000元〉」,檢附鄉、鎮、市公所證明文件,並敘明受災詳細情況〈檢附相片〉,併同急難慰問金申請書於10月19日前向本辦事處提出申請,由本處彙整後送區公會辦理,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