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98年4月1日起管線承商須取得訓練證書
發文日期 2008-12-10
發文字號 台區水管會宜辦字第139號
主   旨
說   明
函轉台灣自來水公司為提升自來水管線工程承商施工人員技能,確保自來水工程品質,將自98年4月1日起實施「管線工程承商技工須經取得訓練合格之證書,換發工作證方能參與施工」,請會員派員參訓,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