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領承裝商營業許可證請先送至本辦事處預審
發文日期 2006-08-10
發文字號 台區水管會宜辦字第077號
主   旨
說   明
換領承裝商營業許可證請先填具有關申請書表並檢附原領登記證,承辦工程手冊、技術員、技工工作證等,於每月10日及20日前送至本辦事處預審,再由本處彙整於每月第二星期一及第四星期一送宜蘭縣政府憑辦,請查照